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开展工程设计资质更换新证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09〕153号)等文件的规定,我厅对2009年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10年2月22日。
(1)审查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2)申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诉的,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书面说明材料可以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但不得增加新的业绩、人员等材料。
(3)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2月22日前,将公示中要求的核查事项、企业申诉材料的核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报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于2010年2月22日(以邮戳为准)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换证受理处(杭州市文三路253号联强大厦B座401室)(邮编:310012)
联系电话:0571-89988220、0571-87052842
监督电话:0571-87052803
附件:2009年第三批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换证材料审查公示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