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平湖市物价局《转发省建设厅 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平财综〔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规划与建设局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