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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省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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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08- 10 15: 32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去年11月和今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相继颁布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实施意见,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贯彻落实资质管理的新规定、新标准,充分发挥企业资质在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我省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同时也确保我省近万家建筑业企业在明年年底前按新标准顺利完成就位,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版资质管理规定,即《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资质申请和许可、资质证书的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过渡期的有关规定、其他等5个方面共二十三条。另外还有附件6件。

第一部分:资质申请和许可。明确了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范围、资质许可的权限、资质许可的程序和期限、资质审查的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二部分:资质证书的延续与变更。明确了资质证书的格式、有效期,资质证书变更(包括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事项)办理的权限、程序、期限,资质证书延续的工作要求。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的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专业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信用档案制度和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建筑业企业的应尽义务。

第四部分:过渡期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过渡期的时间,过度期换发新证书的要求及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界定。

第五部分:其他。明确本《实施办法》实施时间,明确舟山、义乌市有关建筑业资质许可的执行要求

附件部分。分为申请材料有关要求、指标说明和指标解释、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等。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体现了简政放权,实现提速增效。一是进一步简化了许可环节。每类资质许可简化至初审和许可两个环节。二是进一步缩短了审批时限。对我厅及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规定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需征询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的,规定了10个工作日需反馈意见。同时在审查期间并联了对申报资料的公示时间。三是进一步委托下放。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基础上,进一步委托下放了除涉及专业厅局外的所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累计下放二级专业承包资质15项;同时对于涉及资质证书中除企业名称变更外,其他涉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的均委托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另外还继续对舟山、义乌实施全面委托下放。

(二)关于资质范围和审查方式,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力求客观公开公平。一是为顺应市场促进发展,新资质标准由原来的60项专业承包调整36项(其中取消8项、并入12项,合并7项为3项,变更名称5项),取消原11项劳务承包的类别和等级。二是以信息化来支撑资质审查工作。目前对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工程业绩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也采信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都无需再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三是许可机关在受理申报资料后,对申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业绩和人员情况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企业资质管理,运用了信息化技术,强化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一是利用信息平台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信用情况实施全面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到了资质管理的公开化、标准化、信息化。同时也为下一步资质审批的全面无纸化申报和电子化审批打下基础。二是按照“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的要求,避免“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现象,增设了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条款: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制定动态监管办法,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对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的时间,并规定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升级、增项。

(四)关于新老标准的衔接,遵循平稳有序过渡,确保就位和新申请两不误。一是简化企业主要人员的培训认定,如对技术工人培训考核认定权限下放到各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视同相应职业中级工认定等,既方便了企业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二是《实施办法》规定在过渡期仍可在原资质标准规定的承包范围内承接工程,延续、变更等仍按原标准执行,特别是对取消资质或合并资质的企业既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为企业换证赢得了时间,确保我省企业平稳过渡。三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要求,对部、省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换证时间,我们还将再制订详细的进度计划,实施分批分类,力争提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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