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6-79016 | 有效性: | |
---|---|---|---|
发布单位: | 科技设计处 | 生成日期: | 2016-01-21 |
文号: | 来源: | 科技设计处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科技设计处 |
生成日期: | 2016-01-21 |
文号: | |
来源: | 科技设计处 |
发布日期: 2016- 01- 21 11: 07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工作,《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今年12月4日,《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其中第三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集热器、光伏板应当与建筑外观、形态相协调”。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应用要求。为解决我省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未实现一体化造成的视觉景观污染问题,必须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提出更明确的要求。为此,文件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新建民用建筑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选择太阳能光伏、太阳能光热、空气能热泵热水、浅层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将空气能热泵热水提高到与太阳能光热等同的位置。二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设置在平屋面时,应当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进行适当围挡;当设置在坡屋面时,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需要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藏设置,集热器和光伏板应当与坡屋面实现一体化。
(二)关于监管机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涉及到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多方主体,需建立覆盖建设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为此,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要求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对一体化设计进行评估,图审机构应当对一体化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按图监理,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未落实或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关于加强科技攻关。目前,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程度不高,缺乏价廉物美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产品是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文件要求积极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生产企业开展科技攻关,研发一体化程度更高、能效和性价比更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
(四)关于加强宣传培训。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广大人民群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意识明显提高,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设施设备与建筑一体化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为此,文件强调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