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深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 全面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特制订本方案。 一、加快推进“五公开”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中。拟制公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加强拟不公开文件审查,对未明确公开属性或不公开理由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退文。严格执行厅工作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对提交厅务会议审议的行业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其余均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广泛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采取全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人士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切实增强决策透明度。 (二)加快完善清单体系和公开目录体系。结合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重点工作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专项任务,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对接,及时调整完善和公布厅本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将“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重点内容纳入厅本级相应清单内容并予公布。结合责、权清单调整的实际,加快推进厅本级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底前,完成厅本级政务公开内容梳理并确定主动公开的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厅本级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并做好标准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三)建立负面清单目录并做好公开前保密审查。依据负面清单细化不予公开范围,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并视情及时更新。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厅本级拟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务公开工作脱节。涉及保密内容的文件、材料等信息,一律按保密要求办理,不得公开和在非保密网上办理。 (四)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下放的一律下放,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已取消和下放的权力清单和事项内容等。积极做好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结果公开,及时公开废止、失效、修订的政策性文件。深化建设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政务公开。完善建筑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531X”信用体系平台及时公开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配合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及时公开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信息。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公开审批流程、申报指南和审批信息,及时发布本级各审批事项的受理(退回)、办理结果。 二、规范做好行业政务公开 (五)做好规划政务公开。积极做好规划宣传解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依法及时公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信息。依托浙江建设信息港“阳光规划公示”专栏,及时公开公示厅本级规划审批信息,定期发布城乡规划改革、城市设计、城市双修、历史建筑认定、风景名胜保护管理等工作动态,交流各地工作经验。督促各地加快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网,健全规划政务公开公示机制,深入推进“阳光规划”。 (六)做好住房保障政务公开。进一步强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政务公开主体责任,指导地方主动公开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信息。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及任务完成情况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准入、退出等信息。积极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按省政府要求指导试点县(市、区)完成住房保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任务。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七)做好房地产市场政务公开。做好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相应政策的正面解读和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务公开,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秩序,督促各地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力度,定期通报各地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例,防止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加剧市场波动。加快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向社会实时公示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相关信息。指导督促各地推进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房屋征收信息。按省政府要求指导完成拆迁安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任务。 (八)做好市政公用服务政务公开。加快完善“智慧城管”省级平台各类数据信息,指导各地做好城镇燃气、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公共停车位、公共自行车等市政公用行业服务信息的公开工作。定期发布海绵城市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推进信息,及时更新发布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获评信息,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公告。加强市容环卫先进单位、优秀城市美容师评选全过程的政务公开工作。按省政府要求指导完成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任务。 (九)做好建筑市场监管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浙江省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数据信息,加强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数据库的信息采集和发布。加快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政务公开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都向社会主动公开。加强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钱江杯”优质工程、工程总承包试点、“勘察设计大师”等评选全过程的政务公开,积极回应企业和社会关切,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十)做好农房改造政务公开。督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好农村危房改造政务公开主体责任。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作、管理农户档案管理系统并实施好农村危房改造政务公开,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确保危改户知晓政策。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过程公开,严格实施“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加大对公示环节落实情况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指导督促各地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鼓励村民、新闻媒体等参与到农村危房改造监督中来。 (十一)做好住房公积金政务公开。督促各地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向社会披露各地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按时全面披露全省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及时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二)做好“三改一拆”和小城镇整治政务公开。在深化推进“三改一拆”专项行动的同时,积极做好全省违法建筑拆除、城中村改造等关键成果信息的公开,做好“无违建县(市、区)”、“基本无违建县(市、区)”、“无违建创建先进县(市、区)”、“精品示范道路”考评全过程的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进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及时公开卫生乡镇创建、“道乱占”、“车乱开”等专项行动成果以及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样板信息。 (十三)做好经费、办公和精神文明政务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按照相关规定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规范做好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和厅直机关“两优一先”等各类评选全过程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落实工作保障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厅长负总责、副厅长负分管责任、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落实责任的厅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由分管厅办公室的副厅长主抓,厅办公室牵头抓总,各处室按分工落实责任、报送材料、加强行业监管等,形成一级抓一级、各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业务处室要指导督促各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在2018年底前完成主动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加强工作考核,厅办公室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厅机关和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考核重要内容,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加强政务公开培训,2018年,厅机关本级要完成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培训,各业务处室要将政务公开内容纳入行业培训班。 (十五)完善公开载体。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建设信息港门户网站,集中全面公开厅本级应公开的各类政务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固定载体,以及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移动APP等新媒体,通过各种载体统一发布内容详实、一致、规范的厅政务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管理,做好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建好管好新媒体,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与网站信息互动、互补、互促。按省政府要求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信息孤岛打破和数据共享。 (十六)做好政策解读。各处室要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政策吹风会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主动释放信号,引导预期。加强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十七)做好舆情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热点问题,认真研究处置。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时限,及时、主动、持续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对各种质疑、谣言要迅速公开回应,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加强与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和网络、“两微一端”等新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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