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7-79140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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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生成日期: | 2017-04-14 |
文号: | 来源: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
主题分类: | 房地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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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生成日期: | 2017-04-14 |
文号: | |
来源: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发布日期: 2017- 04- 14 09: 24 浏览次数:
根据省政府“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要求,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办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强商品房供求两端动态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行业管理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特别要说明的政策亮点是:
一、建立项目库、企业库,实行动态化行业监管,推动无纸化审批。2017年5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及时在“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填报许可信息。凡是已经通过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并已经获得审核通过的,无需另行提交开发业绩有关证明材料。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后,应将核准信息在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上报备案。各地主管部门资质审批信息上报汇总,形成统一的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库,作为今后我省房地产市场开发经营主体动态监管的重要载体和依据。
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兼并重组的,被兼并重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计入兼并重组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支持发展房地产总部经济,总部设在省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出资比例超过50%、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子公司2家及2家以上,按照占有股份比例计算,各子公司近3年竣工房屋建筑面积、上一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合计,达到开发企业资质业绩标准的,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符合开发企业资质业绩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广厦奖”称号或者通过国家住宅性能认定的,可按照其规定时间内累计竣工和在建房屋建筑面积的1.1倍确定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