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18-78680 有效性: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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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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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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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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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修订)>和<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11- 02 17: 28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现将《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 (修改)》(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农村建筑工匠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一条,主要包括过农村建筑工匠定义、明确主管部门、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培训时间等内容。

1.关于农村建筑工匠定义。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施工的个体工匠。

2.关于明确主管部门。《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组织和日常监督管理。

3.关于培训内容。《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等知识。

4.关于培训条件。《办法》明确 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达到初级以上建筑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未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5.关于培训时间。《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取得培训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培训证书中加盖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培训证书失效,需要取得培训证书的,应当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明确购买保险。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2.关于签订施工合同。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和省农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浙江省低层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荐建房村民和农村建筑工匠参考使用。

3.关于实施时间。《办法》明确规定从2018年10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浙建〔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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