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18-79142 有效性:
发布单位: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生成日期: 2018-05-18
文号: 来源: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主题分类: 房地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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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生成日期: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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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区域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5- 18 09: 59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2018年5月17日我厅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区域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试点的通知》(浙建〔2018〕10号),现就通知内容作以下说明:

一、文件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所明确的改革范围和要求。

二、告知承诺试点范围。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名单详见附件1)。

三、告知承诺对象。申请核准(新申请、延续)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四、告知承诺许可方式,以及后期监管措施。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照告知承诺书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行政许可部门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被许可人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被许可人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在限期内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许可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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