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8-74053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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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8-08-27 |
文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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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8-08-27 |
文号: |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18- 08- 27 00: 00 浏览次数:
现就《关于修改〈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2018〕15号)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办法)的修改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条例)对单位和个人规定不同的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而信用信息办法对此未作明确区分,与省信用信息条例的衔接不够。本次修改对单位和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明确作出区分,并将文中“公布”“公开”等表述修改为“发布”,以确保符合省信用信息条例的要求。
二、关于《关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检测管理通知)的修改
检测管理通知中“检测机构可自行组织培训,或者根据自愿原则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协会等有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表述,虽然本意为落实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要求,放开检测人员培训市场,但是提到特定机构“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可能会对有些企业和人员产生变相指定培训机构的误导。为避免该问题,本次修改删去了有关特定机构的表述。
三、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监理培训通知)的修改
监理培训通知中“监理企业可自行组织监理业务培训,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各级监理协会组织的培训”“通过培训合格后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由建设单位选择,并在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等表述,虽然本意为落实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要求,放开监理人员培训市场,但是提到“各级监理协会”和监理协会培训核发的特定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可能会对有些企业和人员产生变相指定培训机构的误导。为避免该问题,本次修改删去了有关特定机构和证书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