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8-79149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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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生成日期: | 2018-09-11 |
文号: | 来源: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
主题分类: | 房地产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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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生成日期: | 2018-09-11 |
文号: | |
来源: |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
发布日期: 2018- 09- 11 11: 16 浏览次数: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实际及发展趋势,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2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来,我省物业服务业发展迅速,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行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7年底,我省物业服务企业总数达到4165家,比2016年增长17.79%;已实施物业管理项目14262个,面积突破15亿平方米,从业人员总数达35万人。
2017年,国务院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审批后,要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7年12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山东省、江苏省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陆续出台了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积极推动物业行业信用监管。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监管新要求,我厅及时制订出台全省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的监管方式从原来事前审批的资质管理制度转变为以信用管理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也有利于促进物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物业管理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
二、主要特点
(一)明确信用监管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平台),评定、发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和使用等工作。同时,还规定省、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创新信息采集和认定方式。《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既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也包括物业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从而尽可能全面地采集申报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等级评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物业主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基础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无需填报,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化水平。《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
(三)科学设置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根据《办法》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基础信息评分总计85分,良好信息评分总计40分,不良信息根据不良情况或失信程度分别作出每次扣5-30分的评分。基础信息评分占比较大,且绝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都有资格和信息可以申报,有利于调动企业申报积极性,提高信用评定的覆盖面,提升评定等级结果在行业的认可度和权威性。良好信息除常规表彰、项目创优等外,还包含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有利于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我省垃圾分类这项重点工作,不断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不良信息的扣分力度较大,能够增强失信惩戒的威慑力,促进企业遵纪守法经营,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四)突出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作用。《办法》规定,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采取优化检查频次,优先考虑或推荐表彰奖励、示范项目评审、媒体推介、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前期物业招标、业主选聘等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暂停财政资金补助等措施。对于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物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惩戒措施。通过以上各项举措,能够切实做到奖罚分明,有利于提高企业申报信用等级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良性竞争,营造公平竞争、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