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19-74078 有效性: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9-12-30
文号: 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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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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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12- 30 14: 34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现将《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2016年以来,省政府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予以实施,要求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实现执法全程“留痕迹、可追溯”。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并要求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201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又相继下发通知,对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31条,主要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定义和方式、部门职责、记录主体、记录内容与要求、保存规范、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细化、明确。

(一)关于执法全过程记录定义和方式

《实施办法》第二条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定义为“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第三条将对记录方式明确为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并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外,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二)关于部门职责

《实施办法》第四条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并做好厅本级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而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本辖区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文书、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作用。

(三)关于记录主体

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依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执法辅助人员在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信息采集、接受或者受理申请、文书送达等相关执法记录工作。

(四)关于记录内容与要求

根据执法程序阶段的划分,《实施办法》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阶段需要记录的情形进行了具体明确,并对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和媒体曝光案例,为防止产生执法“有理说不清”情形,要求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处理重大突发(群体性)事件或出现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询问室、暂扣物品储存室(场)等重点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同步音像记录,并对执法现场、当事人体貌特征、涉案物品、文书送达等内容进行重点记录。此外,在附件《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中对音像记录要素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与明确。

(五)关于保存规范

根据案卷归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实施办法》提出了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制作要求和存储规定。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音像记录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转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并标明标明案件名称、记录日期、承办人姓名、记录内容等信息;同时规定了应当进行永久保存的全过程记录资料,如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涉访、涉诉案(事)件等等。此外,《实施办法》明确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在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六)关于全过程记录监督管理

为规范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切、删改原始音像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执法音像资料。第二十六条对依法申请查阅、复制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涉密执法信息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并将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及执法评议考核。第三十条对伪造、删改、销毁全过程记录内容的行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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