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金姚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2幢18楼 2018年4月25日下午15点10分,由被处罚人总承包施工的东港42-1地块住宅项目,在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中因标准节倒塌,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报告》(舟建函〔2018〕39号)和相关材料,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三、施工现场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预留洞口和电梯井防护不严,悬挑式卸料平台设置不规范,个别分配箱PE线断开;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预防、监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容不完善,针对性不强。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三)、(四)、(八)、(十)、(十一)项和第十五条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8〕23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被处罚人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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