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742013329G 法定代表人:潘建刚 地址:绍兴市胜利西路287号201-204室 2018年8月,由被处罚人总承包施工的循环生态产业园(一期)飞灰填埋场项目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根据《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绍兴市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不到位,基坑未按照专家论证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五条,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9〕2号)。被处罚人于2019年2月1日提交《关于放弃澄清声明承诺书》,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我厅。 被处罚人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本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我厅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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