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9-7764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关于对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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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11224 法定代表人:黄东良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 2019年3月19日,由被处罚人总承包施工的杭政储出【2016】31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工程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杭州兴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杭建工〔2019〕79号)和相关材料,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9〕18号)。被处罚人于2019年7月23日提交《报告》,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我厅。 被处罚人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本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我厅领回证书。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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