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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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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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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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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8- 16 11: 41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深入推进房地产资质管理“最多跑一次”,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转变服务方式,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审批层级和程序

传统审批程序:房地产一级资质由我厅初审后,报建设部核定;二级资质经设区城市或扩权县(市、区)初审后,由我厅核准;其他三、四级(含暂定)资质由设区城市和扩权限县(市、区)核准。

今年9月开始,我省房地产资质审批作以下调整:

(一)一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委托开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受委托的部门不能再转委托。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初审通过意见正式行文报送我厅。

(二)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地划分,二、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且不设置县(市、区)初审环节;四级和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二、做好智能化审批

传统审批模式:企业情况、人员、业绩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人员职称证书等需要校验原件。

智能化审批模式:

(一)智能化审批由企业在网上提出申请,受理后审批系统调取各数据库的数据,根据系统设置的审批条件审查并反馈审批结果,审查通过的形成电子资质证书(或纸质),实现无人工审查、跑零次和即办的要求。目前二级资质已实现智能化审批,其他等级资质将尽快实现智能化审批覆盖。

(二)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为支撑智能化审批的主要数据库,从9月1日起,所有开发企业子申报前可先将相关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进行填报,所填报信息将在智能化审批过程中直接抓取。

三、规范审批条件

(一)关于资质等级对应的开发规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开发规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一级资质开发企业开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代建开发项目的,不得超过其开发资质等级对应的开发规模范围。

(二)关于暂定资质条件。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的,应当申报开发规模,审批部门按照对应规模的资质等级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暂定资质证书上载明可以开发的范围。

(三)关于代建项目业绩。

1.暂定资质开发企业不得承担代建业务。

2.符合条件的纯代建企业以及自主开发项目达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应资质等级业绩标准一半的开发企业,其代建项目业绩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2019〕1号)第六条执行。

3.对于自主开发项目达到或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应资质等级业绩标准一半的,其代建项目可以按三分之一折算计入业绩。

(四)关于人员。

1.开发企业临时聘用人员(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半年)、兼职人员(与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也具有劳动关系)以及从其他企业借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计入。

2.实际退休5年以内的人员可作为开发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但所占比例不超过10%(按比例计算人数不足1人的,不超过1人)且人数不超过2人,且不得担任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按照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对于失信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要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加大核查抽查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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