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9-77648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关于对绍兴名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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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绍兴名兰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886008G 法定代表人:赵秋亚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北漳镇鱼湖山村个私集聚区 2018年9月2日,由被处罚人总承包施工的嵊州市领带服饰家纺城楼梯装饰工程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绍兴名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绍市建设〔2019〕77号)和相关材料,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一、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无领导带班制度; 二、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无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三、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无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等有关证明资料; 四、无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整改单,无安全生产专项整改报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和第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9〕17号)。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我厅。 被处罚人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本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我厅领回证书。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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