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9-74075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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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9-09-16 |
文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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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9-09-16 |
文号: |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19- 09- 16 17: 31 浏览次数: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浙建〔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制定的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人专[2005]199号)等文件制定。
二、《通知》制定的背景
2007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规定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相应条件后,可申请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019年7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精神,制定本《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浙江省内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持有浙江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人专[2005]199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