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805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2020〕18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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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20〕4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有关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联合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属地政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乡镇、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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