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7657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关于对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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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751929187U 法定代表人:胡兴良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壶瓶山路818号行政楼 2019年3月11日,由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春晓161#地块(一标)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浙江鼎元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甬建〔2019〕25号)和相关材料,我厅认定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监控、预防措施不到位,脚手架搭设跟不上主体工程进度,发现隐患后未能及时整改。 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我厅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9〕15号)。被处罚人于2019年5月20日提交《关于春晓16#地块事故整改情况并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和《申辩意见书》,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我厅。 被处罚人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本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我厅领回证书。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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