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767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关于对余利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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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余利翔 地址:衢州市衢化路88号 经查明,2019年7月21日,由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专业分包施工的衢州华都天元府住宅小区1#-17#楼及地下室工程,因被处罚人未做到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等原因,导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以上事实,具体有《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对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含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分析报告、部分配件检查报告、衢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未做到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0〕24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浙建安C(2011)0000398〕一年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交至本机关。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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