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全国首个《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5-25 09:19 信息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高质量推进“百镇样板、千镇美丽”工程实施,5月22日,浙江省发布了全国首个《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2019年9月,浙江省委、省政府着眼高质量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浙江,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作出了实施“百镇样板、千镇美丽”工程,高水平推进新时代美丽城镇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锚定全省1010个小城镇,计划用3年时间打造300个省级样板,到2035年,高质量全面建成具有时代特征、现代品质、浙江特色的美丽城镇。

《评价办法》坚持以人为本,融合发展;统筹兼顾,创新发展;分类推进,彰显特色;群众主体,共同缔造四大原则,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小城镇内生动力为导向,将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引导各地在美丽城镇建设中补齐城镇短板、优化城镇功能、提升服务品质、提振经济产业、传承人文特色、深化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特色化、品质化发展。

《评价办法》围绕功能便民环境美、共享乐民生活美、兴业富民产业美、魅力亲民人文美、善治为民治理美以及城乡融合体制机制,共设置55项共性指标、20项左右个性指标及满意度评价指标。其中共性指标对应美丽城镇建设的基本要求,为约束性指标;个性指标突出美丽城镇样板特色发展与增量评价,为引领性加分指标;满意度指标则是反映城镇居民对美丽城镇的满意程度。

《评价办法》探索建立了以美丽城镇发展指数为代表的综合评估体检机制,创新提出了分类型、分特色的美丽城镇综合评价体系,为小城镇特色化、品质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探索导向和评价范本。

在《评价办法》的指导下,浙江省将建立小城镇动态监督评价机制,每年定期发布美丽城镇发展指数,强化全省小城镇发展质量评价监督,不断优化城乡空间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全域美丽新格局,打造现代版“富春山居图”,为全国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提供浙江样板,努力将浙江美丽城镇打造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窗口”。(省美丽城镇办 供稿 编辑 蔡璟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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