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7677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有 效 性 | |||
统一编号 |
关于对王益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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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王益凡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白山路509号1幢1号 经查明,2019年7月20日,由浙江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的宁波艾利特科技研发车间、厂房新建项目工程,因被处罚人未做到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检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1人安全责任事故。 以上事实,具体有《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浙江尚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甬〔2020〕12号)(附件包括当事人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0〕35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浙建安C(2015)0290390〕一年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交至本机关。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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