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0-74585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文  号

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03 16:1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招投标活动的标后监管工作,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3〕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内容

(一)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约,合同中计价依据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签订情况、专业工程分包情况、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工期管理、工程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及使用情况、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施工合同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等。

(二)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浙建办〔2020〕10号)的文件精神,在建工程合同双方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约定情况,主要包括:合同承包人有否将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施工费用增加等情况上报合同发包人,合同发包人有否与合同承包人及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省市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指导的文件精神等。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在现场管理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11号)及地方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评价方式

(一)第一阶段:自查。各在建工程发承包双方按照《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2013〕7号)的有关要求,采用互评方式对对方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见附件3),于7月20日前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二阶段:抽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要求,根据承发包双方互评情况,组织力量开展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10个在建工程,各设区市抽查项目不少于50个在建工程。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8月20日前将抽查情况和《在建工程汇总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4)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标准站)。

(三)第三阶段:督查。我厅将于今年9-10月对各地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监督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发包人限期改正。对履约评价结果为“好”的工程项目要通报表扬;对履约评价结果为“差”的工程项目或者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合同承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履约评价结果为“差”的工程项目或者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合同发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履约评价结果的运用,可将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将其作为招投标资信得分、企业信用评价、保证金差异化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周雅妃       联系电话:0571-88050791

附件:1.在建工程汇总表.doc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检查资料清单.doc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表.docx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情况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