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863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政服函〔2020〕249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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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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