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0-78693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意见
文  号 浙建质安函〔2020〕252号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7-22 11:0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进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置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主体责任。各地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应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置方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优先就地利用、就地减量,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合理利用建筑垃圾,鼓励和支持采用定性模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从源头减少建筑施工和房屋装修建筑垃圾产生。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和“优质工程”评选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措施扎实、成效明显的工地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推行分类处置。建筑垃圾要按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包括金属类、非金属类、混合类等)分别投放,分别运输。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拆除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制定消除污染的方案,经环境风险评估合格后方可拆除。各地要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置,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末端处置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大宣贯力度。各地要通过政务网站、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多方位多层次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重要性,及时将《指导意见》等建筑垃圾减量化有关政策文件传达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通过多形式多途径适时组织开展垃圾减量化有关政策、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各参建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要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协同,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减量、运输与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为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情况,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施工单位,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填写《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出场记录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出场统计表》(附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做好存档备查。并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将《设区市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季度出场情况汇总表》(附件3)通过钉钉上报厅工程质量安全处。

请各市将推进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有关工作情况(包括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政策措施、标准制定、宣传工作,有关企业和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典型案例,建议意见等),于8月7日前通过钉钉上报厅工程质量安全处。

联系人:叶侹侹,联系电话:0571-81050847。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 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pdf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pdf

3.设区市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季度出场情况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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