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8724 | 发布机构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关于印发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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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美丽城镇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新时代美丽城镇的决策部署,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工作实效,现将《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美丽城镇建设办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的意见》(浙委办发〔2019〕52号)精神,为强化工作导向,确保工作实效,对市、县(市、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开展考核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设区市; 2.有关县(市、区)。 二、考核时间 每年12月由省美丽城镇办组织对各设区市、有关县(市、区)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对设区市考核 1.考核内容 设区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包括组织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信息宣传和考核加、扣分项,详见设区市考核细则(附件1)。其中,工作推进包括57项重点任务指标,由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设区市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2.考核程序 由设区市开展自查,省美丽城镇办组织考核。 3.报送材料 (1)提请省级考核的书面文件; (2)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总结; (3)考核细则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县(市、区)考核 1.考核内容 县(市、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包括组织制度、政策保障、督查指导、工作推进、信息宣传和考核加、扣分项,详见县(市、区)考核细则(附件2)。其中,工作推进包括57项重点任务指标,由设区市美丽城镇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县(市、区)重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 2.考核程序 由县(市、区)开展自查,设区市进行核查,省美丽城镇办组织考核。 3.报送材料 (1)提请省级考核的书面文件; (2)当年度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总结; (3)考核细则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4)设区市核查汇总表。 四、考核评定 考核分值设置为基本分100分、加分项10分和扣分项10分。省美丽城镇办根据各设区市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考核得分情况,综合评定优秀设区市;由设区市按20%的比例推荐优秀名额,省美丽城镇办进行审核,综合评定优秀县(市、区)。评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发文通报。 五、其它 (一)本办法由省美丽城镇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浙江省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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