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7-29 16:19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

绍兴佳固建筑有限公司:

我厅在2020年5月对你单位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分项】资质进行核查,存在企业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2020年5月29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2020年6月11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整改材料。2020年7月2日,我厅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浙建许撤告字〔2020〕22号),2020年7月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分项】资质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1-85211538、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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