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00135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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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0-09-14 |
文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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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0-09-14 |
文号: |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20- 09- 14 09: 23 浏览次数:
一、 制定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服务企业,进一步规范我省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省建设厅发布了《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 制定依据
1.《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4号);
2.《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17号);
3.《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0号令);
4.《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20〕26号)。
三、 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申请注册流程、特殊情况说明、继续教育要求和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注册管理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申请注册的流程。申请人登陆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发起申请,我厅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意见,审核通过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
(二)结合我省实际,对初始、延续、增项、变更和注销注册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学时;延续注册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增项注册两个专业有效期分别计算;两个专业变更注册需同时提交两个专业变更注册申请;注销注册存在聘用单位不配合情形,申请人应上传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三)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个学时,注销注册或注册失效后重新注册的,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80学时;自取得合格证明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四)规定了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注册管理。除外国人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其他注册要求及程序与内地大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