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0-793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分类 通知
文  号 浙建人教发〔2020〕39号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21 14:5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建筑产业工人素质,积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项目及职业(工种)

一是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架子工等184个工种(以省建设厅目前实际推动的工种为准,详见附件1),职业技能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二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包括建筑电工、建筑焊工、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等12个工种(详见附件2),分别对应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中级。三是各市、县(市、区)建设部门认可的农村建筑工匠、学徒制培训、建筑装配式工人技能培训等其他类别培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对建筑工人培训、从业等实施动态管理。以上类别培训信息要按省建设厅“一张网”建设要求,及时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数据仓,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要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进行信息统一管理和发布。

二、简化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方式及证明材料

凡经各市建委(建设局)同意备案的职业培训机构(包括企业、高中职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可以向属地人力社保局申报培训项目备案(须先经属地建设局初审同意),经批准后可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及考核(同时接受建设、人力社保部门双重监管,明确由建设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实施的有关工种考核须按规定执行),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可凭《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申领培训补贴,属地建设局审核时应确保培训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合规,并按当地人力社保、财政、建设部门确定的补贴方式给予补贴。建筑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工作由所在企业具体负责,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按规定需提交的个人报名材料;(2)本省人员身份证或外省人员在当地的居住证;(3)企业劳务用工关系承诺书(附件3),无需提供个人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农村建筑工匠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工作由县(市、区)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并提供上述(1)(2)两项材料。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建委(建设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负责本地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同时对同意备案的培训机构应加强动态监管,建立完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及信息公开制度,严肃查处虚假招生、乱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培训考核组织混乱的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为取得不正当利益与中介发生事实上的合作,扰乱培训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实行“零容忍”。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培训机构依托互联网线上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等方式进行在线培训,并确保学员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三)各市、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强与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培训项目立项及财政经费补助,帮助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重点支持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鼓励其做大做优。

(四)请各市建委(建设局)填写《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表》(附件4),并于 2020年9月30日前传真至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电话(传真):0571-87055132。

附件:1.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种目录.docx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种目录.docx

3.企业劳务用工关系承诺书.docx

4.建设行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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