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343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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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0-09-27 |
文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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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0-09-27 |
文号: |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20- 09- 27 10: 00 浏览次数:
为高质量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精准聚焦住房困难家庭,织密住房保障网络,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健全探访关爱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和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的通知》(浙社救联席办〔2020〕4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特别要说明的政策亮点是:
一是关注社会救助家庭。对现有社会救助家庭组织进行一次住房困难情况全面排摸,并对新增社会救助家庭实施动态分析监测机制,对发现的住房困难社会救助家庭,主动告知对方可以申请住房保障。对现有社会救助家庭经排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2020年12月底前给予住房保障;对后续新增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原则上要在取得住房保障资格1个月内给予住房保障。在保障方式上,可以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在房源筹集等候阶段要予以租赁补贴保障,确保社会救助家庭领取的租赁补贴能够通过市场解决其住房问题。
从省大救助系统上读取社会救助家庭信息,展开全面排摸
对排摸后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二是关注环卫、公交等行业一线困难职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多部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住房保障部门在做好政策指导、房源筹集、申请复核、配租备案等工作的同时,协调职工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申请初审、摇号选房、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日常巡查、退出办理等工作。针对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了实物配租房源布局、户型设计、小区配套等相关要求。
对公交、环卫行业等一线困难职工实施重点保障
三是关注新市民阶段保障需求。在保障范围上,要求各地覆盖至当地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保半年以上的新市民住房困难家庭;在保障标准上,实行租赁补贴保障的,人均保障面积要不低于18平方米、户均保障面积要不低于36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要不低于当地商品住房平均租金水平的40%。
文件明确了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善相应政策和措施,住房困难家庭可通过登录住房保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等形式咨询了解当地详细的准入申请等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