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0-7935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2020〕14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提升商品住宅品质,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置要求 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至少设置一套交付样板房。不同装修标准的,应分别设置交付样板房。分期预售的项目,上期设置的交付样板房可以沿用。 交付样板房一般应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并在预售前建造完成、提供展示。确需在预售住宅房源以外设置的,其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应与待交付的预售住宅房源保持一致。 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户型、工艺等类别对交付样板房的数量及位置作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保留时间 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保留时间内,不得将交付样板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或者作展示以外的其他用途。 设置在预售住宅房源外的交付样板房,可以在预售住宅房源内建成新的交付样板房后拆除、移位或调换,但应确保新的交付样板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交付样板房一致,并在拆除原交付样板房前告知已购房源的全部购房人。 三、关于质量管理 交付样板房的装饰装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承担。交付样板房应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的工艺、材料及设施设备进行施工。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四、关于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交付样板房的套数、具体位置、装修所用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验收记录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工程质量监管等机构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机制,对交付样板房的上述内容进行监督检查。销售过程中,预售方案中载明的交付样板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五、关于现场管理 要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交付样板房实施中的首要责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展示、宣传过程中的行为,杜绝虚假宣传等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参观、介绍交付样板房等服务。对与交付样板房有差异的户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确认户型结构、装修等差异,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做出约定。 项目销售现场和交付样板房内应公示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以及装修主要材料、设施设备清单明细,清单明细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一致。交付样板房不得加装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以外的设施设备,实行“所见即所得”。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8日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