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25日, 我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共收到群众意见建议7条,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提交人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1 | 林森 | 1、第一章第(二)节的“切实保证设计质量。”建议改为:切实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原因:设计一般不含勘察,勘察与设计的表述应尽量完整、周全。) | 不采纳 | 此条主要是强调设计质量,不涉及勘察。 | 2 | 林森 | 2、第一章第(二)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设计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原因: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前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的问题较为严重,常在勘察设计已基本定案甚至施工图设计已基本完成时方才提供,而提供过晚或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的原始资料又对已基本定案甚至施工图设计已基本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有较大不利影响,由此时常发生本可避免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如勘察设计联系单、修改图等),甚至产生本该避免的工程造价损失(如工程量变更单、工程量变更会议纪要、工程量变更情况说明、工程量变更申请等)和工程质量问题(如勘察设计成果的时序、版本、变更混乱,勘察设计图文不匹配,勘察设计各专业工种不协调,勘察设计成果与施工现场对不上等)。不仅对施工而言,还包括勘察设计,“人工不是成本、人工可任意压迫”等错误观念及言行应被尽快、彻底纠正。还有,“建筑工程”的涉及范围有限,应改为“建设工程”更为全面。) | 部分采纳 | 1.增加“勘察设计前”表述采纳; 2.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将“建筑工程”修改为“建设工程”不采纳。 | 3 | 林森 | 3、第二章第(一)节的“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具有2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建议改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职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原因:目前,常有建设单位委派相关专业能力不足的职员作为“对接人”(有些不是相关专业,或缺乏相关工作经验甚至刚毕业不久),工作责任心也不足,仅凭一知半解或仅为向上级讨好,就向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发号施令”,殊不知自己代表建设单位所发的“号令”对其他各方责任主体的重要性和责任性,枉顾工程建设评估、评价、评审、审查、审批等规定程序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规范标准及质量要求,盲目压缩、催赶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独断要求变更勘察设计、施工成果,并将由此产生的建设责任全部推给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问题,在所有类型的建设工程中均较严重,故应对所有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从业条件与监管措施都作出规定。还有,2年时间往往难以完成一个中、大型建设工程的完整建设管理工作,而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又是建设工程中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及岗位之一,故建议改为5年时间,一般已有两到三个中、大型建设工程的完整建设管理工作经验为妥。) | 采纳 | | 4 | 林森 | 4、第二章第(二)节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委托项目负责人相应组织协调和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建议改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委托项目负责人相应组织协调、决策和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5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原因:“建筑工程”的涉及范围有限,应改为“建设工程”更为全面。还有,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全面地参与甚至主导勘察设计与施工等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决策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各方责任主体的“领头羊”、“甲方”,应该承担起勘察设计与施工等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决策和管理的职责。并且,应严禁、严查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甩锅”等问题。) | 不采纳 | 1.该条主要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表述;在“勘察设计前签署授权书”无上位法依据。 2.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将“建筑工程”修改为“建设工程”不采纳。 | 5 | 林森 | 5、第二章第(四)节的“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单位,且不能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施工检测机构有隶属或经济利益等关系。”建议改为: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其委托的检测机构为同一家单位,且不能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及其委托的施工检测机构有隶属或经济利益等关系。(原因: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只代表建设单位进行检测并仅对建设单位负责,不仅不能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有隶属或经济利益等关系,还不能与其他任何一方责任主体有隶属或经济利益等关系,以求尽量客观真实地为建设单位做好检测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好其他各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的技术支撑。) | 不采纳 |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2号)已明确规定,“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建、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委托的检测业务。” | 6 | 林森 | 6、第四章第(五)节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评价目标、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住宅工程还应公开配筋率或单位建筑面积配筋用量等信息。”建议改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评价目标、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住宅工程还应公开配筋率或单位建筑面积配筋用量等信息。(原因:公开配筋率或单位建筑面积配筋用量等信息没有必要,反而容易造成社会群众的盲目比较和纠纷。工程质量对于社会群众而言,一般只需告知其合格、优良与否的结果即可,或如涉诉时再依申请公开各类技术参数及细节即可。建议不要一刀切地全部直接公开。) | 采纳 | 删除“配筋率或单位建筑面积配筋用量”相关表述。 | 7 | 林森 | 7、第五章第(一)节的“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压实工期超过定额3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建议改为: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压缩施工工期超过定额30%以上或压缩勘察设计工期超过合同1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原因: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应仅限于施工质量及工期方面,而应全面地对勘察设计、施工等各类质量及工期问题都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不合理地压缩勘察设计工期、盲目干涉影响勘察设计质量等问题若不被严格监督检查,则将难以在工程建设源头遏制住、管控住工程建设质量问题。) | 不采纳 | 目前无上位法要求勘察设计工期不能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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