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1-8058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房〔2021〕51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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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网信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9月18日 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数量显著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3.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4.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5.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6.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销售。 7.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前三个月安排并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资金。 (二)房屋交易 8.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9.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10.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 12.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 13.对用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按规定执行首付比例。 14.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15.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16.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17.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8.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19.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20.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21.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股权众筹平台或其它网络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22.涉及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2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24.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25.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26.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欺诈行为。 (三)住房租赁 27.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28.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29.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30.克扣租金押金。 31.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32.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33.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34.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房屋承租人权益。 35.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 36.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37.未按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38.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39.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40.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五)房地产估价 4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42.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3.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44.签署和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4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46.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三、工作步骤 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各地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于2021年9月底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人员职责,认真组织和动员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底) 各地要对房地产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帐,落实整治措施。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并持续迭代更新。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尤其是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对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1月至12月) 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整治工作总结,巩固多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联合整治的长效机制。要深入总结提炼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监管体制机制。要加快推进房地产领域数字化改革,强化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竣工交付全流程监管,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各城市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可因城施策增加整治内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 (二)发挥协同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省市县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作用,通过建立工作专班、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共同推动整治工作做深做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进行全面排查,各部门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提交当地责任部门依法查处整治。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归集有关行业信息,探索推进行业信用监管。有关部门及时归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房地产领域信用信息,并在“信用浙江网”开辟专栏进行公示,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信用约束。 (三)强化监督考核。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原则,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定期公布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群众满意度。加强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开展整治工作不力、公众投诉较多的城市进行约谈、问责和通报。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坚决予以问责。 (四)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和执照、行政处罚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各类市场限制措施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重点监管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及时报送进展。各城市整治工作方案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从9月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于每季度末当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含附件1、2)、典型案例(模板见附件3)和经验做法上报对口省级单位,省级部门收集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当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同时,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汇总其他部门的整治情况,于每季度末当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省级单位和各设区市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每季度报送不少于3个。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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