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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标准造价引领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发布时间: 2022-11-22 11:1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序号

条款号

建议意见

理由

反馈单位

是否采纳

理由

1

16

建议第七项第16条改为:......按照 “ 谁委托, 谁付费” 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直接向非委托方收取咨询费用, 合同各方须在合同中约定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严格按合同履约。
建议今后咨询合同由建设方、 被审核方及咨询企业三方签订, 合同中约定基本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核增核减费由被审核单位支付, 既利于咨询企业公平公正执业, 也能制约施工企业的高估冒算现象;如咨询合同由建设单位与咨询企业二方签订, 则由建设单位代扣咨询费中的效益费支付给咨询企业, 严格按合同履约 。

按照 “ 谁委托, 谁付费” 原则, 咨询费应由委托方支付, 并按合同履约。 目前实际情况咨询费中的基本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核增核减费由被审核、 被评审的单位支付,基本费下浮较多, 如不能收取核增减费咨询企业将难巳为继,不利于行业发展。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在原文中增加“直接”二字,其余不采纳。

向被审核、被评审单位收取咨询费不符合“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低价基本费,通过核增核减收费获利,对施工单位不公平,且原文也禁止核增、核减费,只是收费对象应该是建设单位,而建设单位可通过施工合同约定来约束施工单位结算报送的准确性。

2

7、8、10、14

建议对第三项第7条、 第8条, 第四项第10条, 第六项第14条的内容进行具体化。

第三项第7条"...... 该价格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未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比偏差超15%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做出明确;三项第8条"...... 确定合理浮动比例作为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 和第四项第10条"......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 ” 对合理浮动比例和占工程材料比重较大皆未具体明确;第六项第14条 "......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 文件中未明确支付的上限。
建议对上述几项内容进行具体化, 便千实际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不采纳

第7条的风险范围现行计价规则已有规定,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8条本省现行计价规则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可合理浮动,与计价规则一致;
第10条比重较大材料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行约定;
第14条预付款比例上下限在《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已有规定,预付款支付比例10-30%。

3

9

建议第四点第9条中 " ...... 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3%以内” 与其他相关文件一致。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第5章 “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 中 ” 并在合同中约定“ 承包人可承担土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 超过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 有冲突。
建议两者统一。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不采纳

合同风险是双向,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工程规模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超大规模项目5%风险市场反馈过高,合理高低风险。

4

10

第10条“明确市场要素价格调差范围及原则”,建议对指导意见中所罗列的具体调差材料进行修改,不必规定得过细;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不采纳

只是进行引导,具体可根据工程实际约定。

5

17

第17条“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仅有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建议增加建设方、施工方等建筑业市场主体,同时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共同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


浙江科信联合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不采纳

建设单位非建筑业企业,对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无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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