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2-81769 | 有效性: | 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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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2-11-28 |
文号: | 浙建〔2022〕16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SP16-2022-0016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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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22-11-28 |
文号: | 浙建〔2022〕16号 |
来源: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22- 12- 01 10: 06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
(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基础能力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初始分15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
工程业绩分,按企业有效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评分,满分10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数量评分,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工程规模评分,按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以下列规则计算:建筑工程,累计3000万元得0.5分(不足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算、超过3000万元不足6000万元按6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市政公用工程,累计1000万元得0.5分(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按2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
(六)良好信息加分,对照《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最高4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七)不良信息扣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2)扣分,初始分7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八)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企业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企业信用分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十)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企业基本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上的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外省企业信息由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评价成果应用
(十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
(十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其他
(十五)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
序号 | 良好信息 | 分值 | 有效期 | 备注 | |
1表彰 奖励 | 1.1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包括通报表扬,下同)的 | 8分 | 24个月 | 表彰奖励内容与工程建设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计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表彰奖励不超过2次,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表彰奖励不超过1次。 |
1.2 | 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的 | 6分 | 12个月 | ||
1.3 | 获得设区市党委、政府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4分 | 12个月 | ||
1.4 | 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 2分 | 12个月 | ||
1.5 | 获得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2分 | 12个月 | ||
1.6 | 获得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 1分 | 12个月 | ||
2政府 质量奖 | 2.1 | 中国质量奖 | 10分 | 36个月 | |
2.2 | 省政府质量奖 | 8分 | 24个月 | ||
2.3 | 设区市政府质量奖 | 6分 | 12个月 | ||
2.4 | 县(市、区)政府质量奖 | 4分 | 12个月 | ||
3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 | 3.1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 6分 | 36个月 | 参建单位得分减半 |
3.2 | 国家优质工程奖 | 6分 | 36个月 | ||
3.3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 6分 | 36个月 | ||
3.4 | 中国钢结构金奖 | 4分 | 24个月 | ||
4优质 工程 | 4.1 | 省级优质工程 | 4分 | 24个月 | 参建单位得分减半 |
4.2 | 市级优质工程 | 2分 | 12个月 | ||
4.3 | 县级优质工程 | 1分 | 12个月 | ||
5标准化 工地 | 5.1 |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3分 | 36个月 | 参建单位得分减半 |
5.2 | 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 2分 | 24个月 | ||
5.3 | 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 1分 | 12个月 | ||
5.4 | 省级红色工地 | 1分 | 12个月 | ||
6示范 企业 | 6.1 | 获得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 | 3分 | 有效期内 | |
6.2 | 获得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 | 2分 | 有效期内 | ||
6.3 | 获得县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 | 1分 | 有效期内 | ||
7企业技术中心 | 7.1 | 具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 6分 | 有效期内 | |
7.2 | 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3分 | 有效期内 | ||
7.3 | 具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1分 | 有效期内 | ||
8高新技术企业 | 8 |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2分 | 有效期内 | |
9项目管理 | 9.1 | 项目经理每季度平均带班生产时间大于本季度施工时间90%的 | 1分 | 3个月 | |
9.2 | 项目经理每季度平均带班生产时间为本季度施工时间80%-90%的 | 0.5分 | 3个月 |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序号 | 内容 | 扣分 | 有效期 | 备注 |
1 | 企业存在附录1的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并被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 | 1分 | 6个月 | 本表1-3项,采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不良行为倒扣分的方式,初始分为70分,扣完为止。 |
2 | 企业存在附录1的违法违规现场行为,并被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 | 1分 | 6个月 | |
3 | 企业存在本表1、2以外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 | 1分 | 6个月 | |
4 | 受到建设主管部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 | 1分 | 6个月 | 本表4-22项扣分不封底。 |
5 | 受到警告(不含简易程序)、通报批评的 | 4分 | 6个月 | |
6 | 被处以罚款(不含简易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 8分 | 6个月 | |
7 |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 | 12分 | 6个月 | |
8 |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 | 12分 | 12个月 | |
9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
10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 12分 | 12个月 | |
11 |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 10分 | 12个月 | |
12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6分 | 12个月 | |
13 |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
14 |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
15 |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严重失信) | 20分 | 12个月 | |
16 | 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重失信) | 20分 | 12个月 | |
17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受到行政处罚,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严重失信) | 20分 | 12个月 | |
18 |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 | 20分 | 12个月 | |
19 |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
20 |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
21 |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
22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严重失信) | 12分 | 12个月 | |
23 | 项目经理每季度平均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季度施工时间60%的 | 1分 | 3个月 | |
24 | 项目经理每季度平均带班生产时间为本季度施工时间60%-80%的 | 0.5分 | 3个月 |
附录1
序号 | 内容 | |
1市场行为-资质管理 | 1.1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1.2 | 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不配合资质监督检查的 | |
1.3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 |
2市场行为-业务承揽 | 2.1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
2.2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 |
2.3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 |
2.4 | 不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报表等资料的 | |
2.5 | 不同投标人在同一个项目投标时,被发现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 |
3-现场行为-工程质量 | 3.1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3.2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见证取样,或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的,或试样的标识、数量、留置等不符合要求,样品留样封存不规范的 | |
3.3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
3.4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
3.5 |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
3.6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
3.7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
3.8 | 未建立、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的 | |
3.9 | 未按工程特点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 |
3.10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
3.11 | 未按合格有效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 | |
4现场行为-工程安全 | 4.1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4.2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
4.3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管的 | |
4.4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
4.5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的 | |
4.6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
4.7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
4.8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开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
4.9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4.10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
4.11 | 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承担施工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的 | |
4.12 | 未按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拆卸、使用和维修保养的 | |
4.13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要求办理装拆告知手续的 | |
4.14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
4.15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
4.16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
4.17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
4.18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 |
4.19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
4.20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
4.21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
4.22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
4.23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或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 |
4.24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
4.25 | 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或各工种操作规程的 | |
4.26 |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台账资料不齐全的 | |
4.27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 |
4.28 | 总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
4.29 | 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
5现场行为-人员管理 | 5.1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
5.2 | 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 |
5.3 | 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 | |
5.4 |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 | |
5.5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 | |
5.6 |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或告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 |
5.7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 | |
5.8 | 用人单位未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3年的 | |
5.9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配备劳资专管员 | |
5.10 | 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及时签署有关文件及工程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