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3-0002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城管发〔2023〕2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的通知 |
|||||||||||||||||||||||||||||||||||||||||||||||||||||||||||||||||||||||||||||||||||||
|
|||||||||||||||||||||||||||||||||||||||||||||||||||||||||||||||||||||||||||||||||||||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引导和规范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同时,请各地结合《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施行,压实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分类投收、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体系,统筹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处置等各项工作,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附件:1.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 2.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5日
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并应当坚持以末端处理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处理,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本目录所规定的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施工或拆装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施工或拆装现场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涂料、废粘合剂、废密封剂、废沥青、废石棉、废电池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执行;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工业固体废物的标准规定执行;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2019)的规定执行。 一、工程渣土 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可用于农田改造、土地复垦、绿地覆土等。 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可采用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烧结制品以及回填等方式进行再利用。 二、工程泥浆 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工程泥浆经脱水、固化后形成的泥饼,经检测符合条件或者无害化处理后,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 工程泥浆分选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作再生粗(细)骨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三、工程垃圾 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四、拆除垃圾 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建(构)筑物拆除前应清除、腾空内部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家具、物料等物件,清除、腾空时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应当执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2019)的类别,并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清除、腾空时产生的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各自标准并执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的管理规定。 附属构件(门、窗等)可先于主体结构拆除,分类堆放。 拆除的混凝土梁、柱、楼板构件或其他预制件可统一收集。 砖瓦宜分类堆放,完整的砖瓦可再利用。 五、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房屋装饰装修前在清除、腾空等环节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以及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含大件垃圾),应当执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2019)的类别,并按照《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等应当装袋,不应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金属、塑料、玻璃以及纸类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竹木材类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涂料、油漆等包装容器以及被其污染的物品,应当投放至有毒有害垃圾指定投放点。
省级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