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23-7989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政服函〔2023〕139号 |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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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要求,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按新标准执行。现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准(新申请、增项、延续)和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浙备案事项申请,恢复受理时间另行通知。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标准要求和相关流程办理。 二、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三、我厅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2024年7月31日前继续有效,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四、我厅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实施意见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管理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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