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24-78189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4-04-23
文号: 浙建〔2024〕3号 来源: 省住建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16-2024-0003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24-04-23
文号: 浙建〔2024〕3号
来源: 省住建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城镇燃气从业人员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4- 04- 28 16: 45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加快推进队伍规范化职业化建设,根据国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坚持“队伍体系化、能力专业化、工作制度化、管理数字化”的建设方向,打造一支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配备力量足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全力推进我省城镇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底,我省城镇燃气从业人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技能人才规模持续扩大;专业培训考核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结合的人员培养模式初步形成,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数字化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实现人员入档、注销、流动、奖惩记录、违规记录、禁入等数字化管理;职业技能生态更加良好,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进一步贯通,规模以上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培训考核制度。燃气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按照2015年住建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出台我省考核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编制考核和继续教育题库。各地要依托规模较大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实操培训考核基地,培育专业技能师资力量,落实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倡导线上理论考试,严把实操培训、考核质量关,并做好发证管理。

(二)健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省建设厅负责牵头建立燃气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级题库,统一全省认定标准。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燃气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日常监管;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协调推进等各项工作。积极培育具备燃气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鼓励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培训机构等参与技能人才培养评价。

(三)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培训考核互认机制。对于已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证书》的人员,参加并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视同完成专业培训考核证书该周期(5年)的继续教育。

(四)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2〕77号),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建立高技能人才褒扬激励机制,对全省燃气行业中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褒扬激励。

(五)培育燃气行业技能“匠才”。落实《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浙委办发〔2020〕36号)文件精神,加强优秀技能人才遴选评价,积极推荐优秀技能人才申报浙江省高技能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浙江工匠”等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培育燃气行业技能“匠才”。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模式,从源头招聘、引进、培养技能人才。广泛深入开展燃气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定期举办省、市技能竞赛,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发现培塑优秀技能人才。

(六)健全从业行为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燃气场站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抢修、气瓶配送、入户安检、着装配饰等具体行为标准,出台专项行为准则,提高从业行为规范性。积极开展职业道德素养教育,引导和激励从业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荣誉感,抓实在岗人员全职业周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提升培养,建立起“人人重安全、处处为安全”的优良氛围。

(七)落实薪酬激励机制。坚持以“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为激励导向,建立与从业人员技能等级、安全责任落实、业绩贡献等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积极引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完善技术人才平等享受待遇政策,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对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的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企业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等方面教育培训,确保燃气从业人员按规定依法取得各岗位从业资格类证书。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模式,从源头招聘、引进、培养技能人才。规范企业用工管理,除国有企业有编制限定外,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应采用直接用工的形式,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各项合法权益;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逐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2024年底前,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核查,强化合同制用工管理。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九)加强数字化管理。推行燃气从业人员考核无纸化机考及电子证照,通过数字网络技术实行申报、培训、考试、发证、继续教育、复检全流程线上操作。建立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和燃气行业技能人才数据库,统一管理从业人员信息,实现从业人员入档、注销、变更、跨企业跨区域流动等日常管理操作。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将全省燃气行业技能人才统一纳入“浙江省职业技能建设一体化平台”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对于提升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提高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推进行业整体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夯实工作基础,及时查缺补漏,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工作协同。着力建设以燃气企业为主体、职业学校为基础、行业协会为桥梁、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明确各自职责和角色定位,多方合力,协同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社保、工会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和条件,在燃气从业人员的招聘录用、工资薪酬、教育培训、评优评先、职业发展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方面政策,着重宣传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对于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相关激励措施,激发从业人员提升职业技能的积极性。要挖掘优秀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学技能、比技能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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