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素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建筑装修垃圾源头分类来提高资源利用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进一步推动装修垃圾分类处理、提高装修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率、完善装修垃圾收运处治理工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明确装修垃圾分类标准。像生活垃圾那样用鲜明的不同装修垃圾袋(可考虑不同颜色、不同标志),装入相应类别的装修垃圾。具体分类可按有害的和无害的两大类,在二次细分时,可根据相近处置工艺或者相同处置地来分。在装修垃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类装修垃圾量的多少建立清运周期制度,可利用数字化,对接装修垃圾产生地与清运单位之间的联系,做到精准对接。 |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装修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早在2017年编制印发的《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中,对装修垃圾分类收集等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我厅经省政府同意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推进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并要求推进装修垃圾进一步细分,畅通分类处置渠道。2023年,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编制印发《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明确对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五大类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标准,其中以末端处理利用为导向,将装修垃圾进一步分为可回收类(包括金属类、塑料类、纸品类、玻璃类)、可资源化利用类(包括无机物类、有机物类)、有毒有害类(包括油漆及其包装物、涂料及其包装物、胶水及其包装物、灯管灯泡等)等3小类及相对应细分类目,并对源头分类处理进行明确。与此同时,我厅还联合省级7个部门印发《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托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对装修垃圾转移活动实施电子转移联单管理,以电子转移联单精准串联装修垃圾产、运、处全过程,推动实现装修垃圾全程管控。下一步,根据您的建议,我厅将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快落实《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要求,优化完善装修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工作,健全完善以装修垃圾末端资源化利用为导向的分类处理机制,并扎实推进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装修固废在线”子场景应用迭代优化以及装修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实战应用工作。 | 2 | 明确装修垃圾投放主体,并责任到位。确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并对其明确规定需要装修垃圾分类投放,由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作分类投放评估,分类投放评估结果可纳入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一般应为装修公司)的考核中,并根据分类情况进行收费。 | 国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已明确规定装修垃圾投放主体为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且要求投放到指定地点,并规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在2022年新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装修垃圾实行分类投放,要求按照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装袋,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装袋或者捆扎,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等三类分类投放。下一步,根据您的建议,我厅将进一步指导各地落实装修垃圾投放人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完善装修垃圾相关考核办法和收费机制。 | 3 | 明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监督责任。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由原来的堆放场所、投放要求等的规定,扩展到对装修垃圾的分类投放评估、管理和监督,监督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 近年来,在我厅的指导下,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在建筑垃圾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中,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相关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积极推进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如,《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均明确建立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监督职责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委托清运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绍兴市大件、园林、装修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实施方案》不仅明确了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投放点、投放要求、收运队伍、运输车辆、收运流程、处置利用、收费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要求;杭州市正在开展《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已经多次修改完善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其中就明确了装修垃圾的收集、贮存和清运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人需要履行的义务等。与此同时,在《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对实施装修垃圾转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下一步,我厅将结合您的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其管理、监督责任,同时积极指导各地落实《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要求,扎实推进落实装修垃圾分类投放评估等工作。 | 4 | 明确装修垃圾量统计、上报方法。积极研究装修垃圾量从产生端计量的方法,可通过装修面积、或者装修户数等比较科学的方法统计(可适当考虑一定的损失,但统计方法必须一致),总的装修垃圾量由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根据管辖社区装修户面积或者户数,上报装修垃圾量,以此达到客观的、实际的装修垃圾统计量。 |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国家对装修垃圾产生量统计方法已作出统一明确规定,即综合考虑居民户数以及单位户数装修垃圾产生量基数等来进行统计测算。为进一步强化装修垃圾全过程闭环监管,及时掌握装修垃圾的去向和数量,借助数字化改革东风,我厅开发建设了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装修固废在线”子场景应用,对接共享相关业务系统,全面归集装修垃圾的产生量、处理量、综合利用率以及物业小区、运输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数据信息,并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印发实施《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并推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明确要求转移装修垃圾也必须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利用电子转移联单将装修垃圾从源头产生、中间运输到末端处置等各环节串联起来,形成闭环管理,更加精准实现装修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目前,“装修固废在线”子场景应用已在全省11个县(市、区)开展试运行工作,装修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也在积极推广应用之中。下一步,我厅一方面将结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并明确装修垃圾统计方法;另一方面,迭代优化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装修固废在线”子场景应用,进一步指导各地全面推进“装修固废在线”子场景应用以及装修垃圾电子联单清运模式,最终实现装修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以及产生数量实时统计。 | 5 | 投入科技力量,提升资源化利用率。投入一定的资金,研究利用科技手段提升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后的再生产品质量,以获得装修垃圾回收利用后的产品得到更好的利用和认可。 |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资源化利用工作,与省级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建筑(装修)垃圾再利用。2017年,出台《浙江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为资源化利用提供技术路径和标准规范;2018年,与省经信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筑(装修)垃圾分类收集后的再利用;2020年,为健全绿色建材市场体系,增加绿色建材产品供给,提升绿色建材产品质量,我厅与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联合出台《浙江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建立绿色建材认证产品和企业名录,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和绿色建材的目录,协调推动全省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广应用,目前全省累计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企业已达800余家,扎实推进装修垃圾中砖渣、混凝土块等在新型墙体材料中的再利用;2023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又印发《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就质量管控、应用领域、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积极推动产品生产、质量提升和推广应用工作。与此同时,为加大城市固废循环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省科技厅自2021年以来在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中设立“固废清洁安全处置及高质量循环利用技术与装备”等专题,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27项,其中涉及建筑领域3项,财政科技经费超1000万元。省商务厅作为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行业管理部门,也在积极引导行业企业推动生产技术的创新,推进资源再生集约化利用,仅2023年各行业综合应用建筑垃圾567.95万吨。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级有关部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单位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研发并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扩大产品应用范围。 |
感谢您对全省装修垃圾分类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厅门户网站(https://jst.zj.gov.cn/),了解我厅在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全过程管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工作信息。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30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建设厅 城管处 陈勇 张旭科。 联系电话:0571-8105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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