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房屋登记官(第四批)确认审核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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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和《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533号)等文件的要求,经有关市、县(市)的房屋登记机构初步推荐、房地产主管部门对初步推荐的房屋登记审核人员(以下简称房屋登记官)初审,并经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内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分别公示无异议。现经我厅对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上报的房屋登记官推荐人员情况的审核,为保证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审核基本符合房屋登记官确认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推荐的房屋登记官人员(第四批)等情况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zjjs.com.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自2009年11月6日至2009年11月19日止。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或传真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省监察厅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反映情况(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房屋登记机构、机构编制总人数、可确认的房屋登记官人数、推荐人数情况一览表:
二、房屋登记官推荐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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