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09-71558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09-09-07
文号: 建房发〔2009〕223 号 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房地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16-2009-0012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09-09-07
文号: 建房发〔2009〕223 号
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 09- 07 00: 00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房管局:

近年来,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不断加大,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确保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防治和消除施工质量通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切实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认识

(一)明确工作目标。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关系到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们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战略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在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前提下,重点整治住宅质量通病,着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群众满意度,为我省住房建设水平提升作出贡献。

(二)严格建设程序。对于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督促建设各方主体严格遵循科学规律,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要落实建设主体具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二、认真落实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三)建设单位全面负责保障性住房质量。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开发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择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工期,不得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背合同约定抢进度、赶工期,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工程质量。

(四)施工单位全面落实质量管理措施。施工单位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制定消除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施工单位要出具质 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要切实履行好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代表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现场施工质量管理负责。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要将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质量、重要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通病控制 等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项目监理部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和其它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健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重要部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有关质量问题处理,规范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及技术洽商通知,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七)其他有关机构要落实各自承担的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建筑节能以及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违反规定的设计变更不得通过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实行重点监控,加大巡查力度,指派得力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保障性 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督促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

三、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八)落实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对检查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严肃查处,并记载有关不良行为记录。

(九)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工作,对每套住房每个自然间进行全面检查,努力减少质量投诉。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管。

(十)落实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有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方主体及时履行保修责任,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严格把握保障性住房建设各个主要关键环节

(十一)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加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抽查,加强预拌砼质量控制,加大砼实体质量抽测频率,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工程现场,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内在质量。加强工程施工试验与检测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工程施工试验和检测,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见证取样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现象,提高工程实体质量。

(十二)加强对质量通病控制。对容易造成质量通病的部位应进行重点控制,如现浇混凝土板裂缝,现浇楼板厚度控制不严,墙面、地坪装饰面层空鼓开裂,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极差超标,屋面、卫生间、窗周 渗漏水,门窗、给排水制作安装质量差等问题,应有专门的质量通病控制措施,避免质量通病的产生。

(十三)落实好建筑节能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各方主体要提高建筑节能意识,抓好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节能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不得随意变更、删减、取消有关设计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备案环节,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得到执行。

五、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专项检查

(十四)保障性住房建设各方主体集中自查。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就保障性住房施工质量、建筑通病治理等方面进行自查、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安排专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于 9 月 30 日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检查。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限期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各设区市于 10 月 10 日前将检查总结情况上报我厅。    

(十六)开展全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抽查。我厅将于四季度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检查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系,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