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0-7155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房地产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建房保发〔2010〕125 号 |
转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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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 各市、义乌市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 62 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 各地要根据浙政发〔2007〕57 号及今年省政府 1 号文件的精神,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多种 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 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必须落实实物配租。要创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积极探索产权置换等 新的保障方式,努力提高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比例,确保今年新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 不低于 50%。 二、不断提高廉租住房覆盖面 各地要根据国发〔2007〕24 号、浙政发〔2007〕57 号及今年省政府 1 号文件的相关精神,根据各地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 确保今年全省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将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80%以下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并逐 步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并轨。 三、强化廉租住房的使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对廉租住房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准入和退 出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廉租住房分配、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管,落实部门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媒体的监督作 用,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廉 租住房公平配租和有效使用。各地要在 6 月底前对廉租住房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普查,普查 情况报省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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