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5-79007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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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5-04-03 |
文号: | 来源: | 省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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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5-04-03 |
文号: | |
来源: | 省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15- 04- 03 15: 30 浏览次数:
一、制定的背景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省是市场开放的受益者,建筑业的外向度已经连续三年达到50%。我省在建筑市场开放、规范方面理应在全国率先垂范,作出榜样和表率。但是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以“扶持本地建筑业发展、本地建筑市场已经饱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秩序”等为由,在设置外地建筑企业备案要求、建设项目招投标准入条件等方面设置种种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业务,地方保护有日趋严重的倾向,不仅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相违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建筑业企业出省施工业务的顺利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设全省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发展,去年11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作出修改决定,对省外承包商、监理单位到我省承接业务实行省级统一备案。为贯彻落实条例,有必要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下同)到我省承接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实施省级统一备案。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建筑市场承接业务的资质(资格)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对省外企业到我省承揽业务应实行“省级备案、全省通用”。省外企业须凭有效的备案证明在我省承接业务。
(二)明确申请材料要求。明确规定了省外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备案手续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之外,不再要求外省企业提供其他材料。
(三)简化备案流程。结合“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外省企业在信息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后,经核验无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出具《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
(四)强化市场监管职责。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省外企业的动态监管力度,在招标投标监管和办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时查验备案证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企业,除依法查处外,还要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办理省外企业备案延续手续时,如果省外企业在前一有效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要求其提交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备案证明的有效期。鉴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许可条件,且这两项行政许可均设有效期,所以规定《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的有效期为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先到有效期的为准)。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二)关于省外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省外企业可根据其在我省业务的开展情况,申报相应数量的注册执业人员并可随时增减。
(三)关于分包合同备案。考虑到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发包无需公开招投标,也不再另行申领《施工许可证》,为将省外企业全部纳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考虑到工程质量检测对保证工程质量的特殊作用,本次未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纳入调整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中也未涉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