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16-78695 有效性:
发布单位: 住房保障处 生成日期: 2016-12-27
文号: 来源: 住房保障处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房地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住房保障处
生成日期: 2016-12-27
文号:
来源: 住房保障处

《关于进一步完善军人军属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 12- 27 14: 47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2016年5月至7月,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认为在住房保障优待政策方面已基本落实到位,但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城镇住房保障是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一种社会救助和救济,而大部分军人军属从经济条件上来讲并不属于这一群体。各地虽然采取了一些优惠和优先措施,但基本上是同等条件下的优惠和优先,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上对军人军属无法采取特别的优惠措施。检查还发现,我省现在已经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为主。尽管准入门槛降低了,但申请这类住房的家庭仍然很少。因此,省人大常委会要求,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军人军属住房保障政策,使军人在住房保障方面有更强的获得感。

二、制定过程

2016年11月我厅征求了省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省级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吸收其合理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又在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审议稿。12月我厅又向省政府作了请示。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军人军属住房保障政策的通知(审议稿)》中对进一步完善军人军属住房保障政策的措施有以下三条:一是考虑到《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对配偶随军的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没有规定优先待遇,这次明确给予“优先安排”;二是考虑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调整,原来国家关于支持部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已经难以执行,而我省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相关的优惠政策,故提出“对于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和资金建设军人家庭周转用房的,可以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三是考虑到目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军人家庭很少,主要原因可能是信息不对称,因此就加强信息通报和优质服务提出了要求。

四、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电话:0571- 8705416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