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16-79017 有效性:
发布单位: 科技设计处 生成日期: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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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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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 12- 06 11: 12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动我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既能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又有利于促进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主要内容

在《指导意见》中,主要包含五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建设科技推广指导原则;二是健全建设科技推广工作体系;三是保障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质量;四是建立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反馈机制;五是提升我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效果。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健全建设科技推广体系。质量安全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也必须始终坚持“质量第一”这个根本前提。因此,《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规定组织技术论证后方可使用。经若干建设工程试用且实际效果良好的新技术,方可纳入《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建设科技成果列入技术公告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的,建设科技推广机构方可进行推广。”

二是关于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质量保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工程推广应用,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推广质量保障体系。因此,《指导意见》中规定,“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前应当经过一定数量和一定时间的建设工程试用且取得良好效果,并通过工程实践依法制定工程应用技术标准。在此基础上,建设科技推广机构应当统筹考虑建设科技推广成果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和技术依托单位的研发、服务能力及信誉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进行推广。对于产品类科技成果,还要综合考虑其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因素。”同时,为鼓励工程应用先进可靠的新技术,推动建设领域科技成果产业化,文件中还明确,“建筑材料和设备被建设科技推广机构列入推广科技成果并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管的强制性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其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管环节的前置条件。”

三是关于建设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反馈。建设科技成果作为新生事物,在工程推广应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矛盾和问题,需要不断地加以改进。因此,《指导意见》中要求,“建设科技推广机构要建立科技成果推广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对于工程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科技成果依托单位加以改进,同时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对于工程应用中问题较多的已列入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终止推广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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