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8-79013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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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科技设计处 | 生成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来源: | 科技设计处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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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科技设计处 |
生成日期: | 2018-03-01 |
文号: | |
来源: | 科技设计处 |
发布日期: 2018- 03- 01 10: 44 浏览次数: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于2016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款规定“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明确规定“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出让的,将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内容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载明;对国有土地划拨的,写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加强源头管理。为使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从源头上加以实施,并保障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文件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或明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书面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二是国土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三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落实监管责任,监督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落实情况。
(二)关于加强实施监管。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要求的落实涉及到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多方主体,需建立覆盖建设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为此,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要求设计单位严格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建筑装配化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等控制性指标进行设计,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将专项规划确定的绿色建筑等控制性指标纳入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图审机构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的要求,不符合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监理单位按图监理,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关于加强宣传培训。通过近几年的推广,广大人民群众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接受度越来越高,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是依法编制实施,是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的有力抓手。为此,文件强调要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