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紧紧围绕创建目标,通过日常管理、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了全县食品安全监管水平。2017年至今,共规范便民食品摊位50余次,取缔无证流动食品摊位400余户;查扣餐厨垃圾23次,总计收缴餐厨垃圾33.6吨,行政立案查处1起非法收运餐厨垃圾案件。 加强日常管控,规范摊位经营行为 一是全面规范便民食品摊位。 按照《长兴县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设置规定》对中心城区有证的便民早点、小吃、夜宵摊位加强日常管理,按照定点设摊、定时出摊收摊的要求规范便民食品摊位的经营秩序。同时,开展对全县范围内便民早点摊位、小吃摊位和夜宵摊位的整治排查,对摊位卫生状况进行评价;检查食品原料采购途径、来源等,检查卫生设施齐全程度、经营者是否办理个人健康证,与摊位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分门别类建立食品摊位安全管理档案。 2017年以来,长兴县范围内共有各类有证食品摊贩300户,其中早点摊215户,下午小吃摊和夜宵摊位85户;规范经营食品摊位,经营者《健康证》持证率高达95%以上。 二是大力取缔无证食品摊位。 按照《长兴县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管理办法,强化日常巡查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与突击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对无证食品摊位采用“取缔为主”的高压执法态势,逐步挤压无证流动食品摊位的生存空间。2017年以来,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共取缔无证食品摊位400余户,有效缓解了无证食品摊位监管难题,排除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隐患。 三是严格监管餐厨垃圾收运。 积极履行餐厨垃圾收运监管职责,配强执法力量,对餐厨垃圾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等环节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规收运、处置餐厨垃圾行为;同时,积极会同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并在城区小餐饮集中区域展开拉网式排查,集中查处非法收运餐厨垃圾行为,逐步建立起了餐厨垃圾常态化监管机制,有效消除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遏制“地沟油”“口水油”重回餐桌。2017年以来,共开展联合执法8次,查扣餐厨垃圾11次,总计收缴餐厨垃圾3.1吨,其中通过行政立案方式查处1起,另对19起非法收运餐厨垃圾行为进行了教育处罚。 开展集中整治,攻克监管工作难点 一是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强化对学校周边食品摊位的监管力度,联合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无证无照食品摊位集中整治行动,坚决取缔无证流动食品摊贩,并逐步规范便民食品摊位经营行为。2017年以来,共取缔校园周边无证流动食品摊位150余户,查扣各类经营工具330余件。 二是逐步取缔夜宵摊位。 为切实解决夏季城区夜间摊位占道经营、夜间扰民、影响市容等问题,2017年3月初至6月底,局抽调市容中队及各科室人员组成联合整治小组,不定时地开展夜间整治行动,规范便民夜宵摊经营行为,重点取缔露天烧烤摊。整治期间,共发放《劝告单》及《法律风险告知书》100余份,发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70余份,取缔无证露天烧烤摊位4处,劝退拟从事烧烤群众9人次,暂扣经营器具150余件,实施行政处罚13起;并于2018年8月底前,逐步取缔中心城区现有的便民夜宵摊位。 三是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 严格落实《长兴县食品安全排雷“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梳理节假日前、开学季等重要时间节点,排查学校、医院、公园周边等重点监管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2017年以来,共组织食品安全大检查行动9次,切实管控和消除节前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节期期间食品质量安全。 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提升监管成效 一是健全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加强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部门间的协作,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平台建设,及时录入本部门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沟通。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监管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各部门力量攻克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难题。2017年以来,共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8次,责令整改问题200余次。 二是落实便民食品摊位“记分式”管理办法。 严格按照《长兴县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场所设置规定》,落实和完善城区便民摊位“记分式”管理办法,在划定区域内设置食品摊位,规定其定点设摊、定时出摊、收摊的管理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对其予以扣分处理,扣分满后吊销其《临时摊位经营性占道许可证》。2017年以来,共对存在超时经营行为的便民早点摊位实施记分考核52次,有效规范了便民摊位的经营行为。 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闭环处置工作机制。 为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积极配合县食安办对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进行完善,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隐患定期排查、信息通报、整改落实等闭环处置工作机制,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实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闭环处置。2017年以来,共组织中心城区便民摊位食品安全隐患排查10次,排查食品安全隐患40余处,已全部整改到位。(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局 供稿 编辑 朱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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