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8-79082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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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8-05-18 |
文号: | 来源: | 省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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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8-05-18 |
文号: | |
来源: | 省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18- 05- 18 13: 40 浏览次数:
为建立继续教育市场化机制,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7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
一、《调整通知》制定的依据
《调整通知》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等文件制定。
二、《调整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规定,注册建造师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继续教育是注册、延续的必要条件。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采取多种继续教育形式,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二级注册建造师必须参加指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二级注册建造师所在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保障,认真做好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建立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在申请相关执业注册、延续时,应提供在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的书面承诺及继续教育学时清单(样本附后)。
(四)取消我厅原已公布的浙江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建建发[2013]91号、建建发[2013]134号、建建发[2013]164号、建建发[2014]22号等4个文件。此前我厅所发通知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