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242/2018-79042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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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8-07-05 |
文号: | 来源: | 省建设厅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索引号: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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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省建设厅 |
生成日期: | 2018-07-05 |
文号: | |
来源: | 省建设厅 |
发布日期: 2018- 07- 05 09: 34 浏览次数:
一、制定依据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
(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6]141号)。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以及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均应当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施工许可。
(二)关于办理方式。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统一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具备建筑法、施工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核发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部分内容记载于备注栏。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可以在主体结构部分具备建筑法、施工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装修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确定施工企业后,可以提交装修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以及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装修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关于事中事后监管。本文件规定,各地建设部门要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速增效,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装修部分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结合推行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根据本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好新旧合同过渡期间有关项目的施工许可问题。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105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