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2242/2019-74081 有效性: 有效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9-01-07
文号: 浙建〔2019〕1号 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SP16-2019-0001
索引号: 主动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成日期: 2019-01-07
文号: 浙建〔2019〕1号
来源: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设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19- 01- 07 00: 00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鼓励支持建设行业民营经济发展,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民营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委办传〔2018〕27号)精神,现就支持建设行业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统筹,并可以用保证保险的形式缴纳。对于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人工费的分账支付比例。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严格执行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缴存单位在规定区间范围内,可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执行低于5%或缓缴,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开展承诺制审批。 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制申请相关资质。开展装配式施工企业和钢结构企业施工总承包试点,在省、杭州市开展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鼓励和支持其他城市开展其他等级开发资质告知承诺试点工作。
   四、全面提升行业审批服务水平。 实现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服务事项100%“最多跑一次”、100%标准统一、100%数据共享。实现省、市、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线下事项、流程、标准三统一,线上数据无缝对接、统一管理,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三证一并网办”。
   五、严禁违规设置准入条件。 各地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试点企业等手段,对企业类型、注册地等变相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六、鼓励转型升级。 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和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等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鼓励支持房地产企业与养老、医疗、教育、旅游等产业渗透融合,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鼓励和引导民营物业企业向生活服务全产业链综合服务转型。鼓励支持从事代建的民营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审定中,近3年代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75万平方米以上且上一年代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视同符合一级资质的业绩条件;近3年代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45万平方米以上且上一年代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视同符合二级资质的业绩条件;近3年代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且上一年代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视同符合三级资质的业绩条件。培育和推动工程勘察设计民营企业由传统的单纯把控工程技术链,逐步向以技术为基础把控工程价值链方向发展。
   七、大力实施 “走出去”战略。 联合省商务厅等部门建立建筑业“走出去”工作协调机制和交流平台,引导民营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合作,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争取民营企业申请国家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专项资金等金融支持。积极引导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努力解决我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开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困难等问题。
   八、建立省市县服务企业三级联动机制。 持续推进“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活动,持续优化省建设厅“五联系”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对口结对建设行业民营企业机制,深入调研了解民营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发展情况,及时主动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现状,梳理和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九、职业教育下基层进企业。 切实下放建设行业部分考试权限,实行培训教育的属地化管理,发挥企业职业培训主体作用。同时根据企业需求,对省外比较集中的浙江建筑企业,指导各市实行移动机考服务送考上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人员素质整体提升。
   十、建立完善信用评价监管机制。 创新监管机制,以信用评价为核心,开展日常监管和服务。建立差别化处理机制,不搞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不搞“一刀切”,减少对信誉好、守信用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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